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统函[2007](办)83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台湾会馆、北京艺博嫦娥国际会展中心主办的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8年5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办。同意邀请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参展,费用由参展商自理。
  请主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参展单位确定后,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如有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备案。
  专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