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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俄罗斯克里姆林宫芭蕾舞剧院和交响乐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177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东方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邀请俄罗斯克里姆林宫芭蕾舞剧院及交响乐团一行150人,于2008年1月25日至28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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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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