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贯彻落实《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适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的要求,切实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业内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1-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已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尽快根据指引修订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并制定实施计划。各公司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修订后的合同文本报协会备案,协会将对指引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证券公司在实施指引中应注重对相关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对指引内容的理解,督促员工在开户环节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宣传“买者自负”的理念。
三、目前无法办理新开户上线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可暂时延用原委托代理协议,为客户开通B股投资业务时仍可延用原程序。
四、各证券公司在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协会证券公司会员部联系。
联系人:陆华
联系电话:010-66575836;传真号码:010-66575878
电子信箱:luhua@sac.net.cn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