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液化气零售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7号文件规定,结合目前我市液化气出厂价格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液化气零售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如下:
一、从2003年6月5日起民用液化气零售政府指导价为:每瓶15公斤45元。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此价格执行至下一次公布液化气零售政府指导价格时止。
二、液化气零售时每瓶非15公斤的要按实际重量计价,每公斤3.00元。
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外,未经消费者事先同意,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液化气零售单位要将当日零售价格在明显位置明码标价。并将执行情况逐月报市物价局备案,以利于政府的监督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