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于1999年10月7日发布实施。受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根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二、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商用密码的科研活动。
三、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标贴统一的检测认证标志。
四、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五、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六、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七、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向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及销售。
八、单位或个人使用商用密码产品要向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九、境外组织或个人(外交机构除外)在吉林省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向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十、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均属违反《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行为,按《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十三、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长春市新发路17号207、212房间
电话:8902585
邮编:130051
吉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