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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

  一、严禁一切非法出版、发行、印刷、录制、贩运、经营、销售活动。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和音象出版物。
  (二)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
  (三)未经国家音象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音象翻录加工活动。
  (四)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

  二、对委印、承印、翻录、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所得外,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决定公布后,凡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应依法一律在出版物上注明出版单位、所在地区、登记字号,未注明或注明不确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论。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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