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规定采集、上传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每月按规定对总局下发的稽核比对异常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确实做到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二、鉴于以前下发的2005年1-6月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一些问题,总局现已重新下发。请各地国税机关在省局四小票FTP 服务器(IP地址为77.16.16.45)的“四小票下发”目录下获取新的缺联票数据,并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经核对后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各地应立即组织审核检查,并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和结果做出书面分析总结,总结报告随当月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报告一并上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执行。?
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四、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不进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六、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请各地到130.9.1.101服务器的目录下(“/data/download/补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