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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
九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征地保养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少年儿童等其他城镇居民,也应当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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