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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1999)35号)文收悉。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形式的变化,各类经费开支数额提高,现行的部分自考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我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对部分自学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收入类
  (一)委托开考、社会开考专业的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门课由3元调整为5元;
  2、考务费:委托开考每人每门课由13元调整为18元,社会开考由每人每门课6元调整为10元,实验技能考试、论文答辩所需的设备折旧和材料消耗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主考学校据实收取;
  3、毕业生审定费:由专科每人8元、本科每人10元统一调整为不分本专科每人30元(调整后标准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
  4、转考手续费:考生办理转考每人每科5元,由转出部门一次性收取。
  (二)委托开考费:
  每开设一个新专业,委托部门应交纳新专业委托开考费8万元;
  委托开考一门课程,委托部门应交纳新课程委托开考费,文科每科5000元,理工科(农、医等)每科6000元。
  各市地及委托开考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和考生转考手续费的45%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余部分用于市地、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
  二、支出类
  (一)考试工作支出项目:
  1、考试场所租赁费:每考场每天最高不超过4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地考办根据当地情况与受租方协商确定。
  2、人员补助费:监考和省派检查人员每人每场次30元;考场工作人员每人每场次20元;直接参与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保密和直接参与报名、编排考场的人员每人每天20元。
  3、试卷保密处理每份0.08元,质量检查根据实际抽查试卷数量按评卷支付标准执行。
  4、评阅卷劳务费:
  评卷费每份1.2元,评卷点试卷数不足1000份的,可适当提高评卷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元;
  评阅卷期间有关人员劳务费(包括材料员、统计员和按规定配备的服务人员),每人每天20元;
  试卷复查费按评卷费标准执行。试卷评阅后,省考办组织专家对评阅卷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复查试卷不得少于总评卷量的10%。
  工作人员配备,试卷数量在5000份以下配4人,5000份以上每增加1500份试卷增设1名工作人员。
  5、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工作补助费,按每份实考试卷0.5元支付。
  6、毕业生档案审定补助费每份试卷0.6元。
  7、毕业生证书验印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
  (二)命题工作支出项目:
  1、省考办组织专家命题、审配试题的支出标准按国家考办《关于调整全国统一命题课程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1997)44号)文件执行。
  2、参加入围命题的工作人员,按集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元。工作人员和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参加封闭印制试题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
  三、自学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考办和考试组织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自学考试工作。
  四、本规定自2000年自学考试报名起执行。中学教师自考、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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