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信息交流和友好交往,给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我省的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和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应事先征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同意。被采访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接待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外国记者需要到我省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采访,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采访提纲。省外办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排。


    第五条   外国记者采访我省主要领导人,应在采访前,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省外办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排,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我省从事采访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国记者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省外办、公安机关或者接待单位应予以制止,由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