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1979年至1995年制定发布的规章和各类行政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现将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目录和删除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附:废止省政府规章目录
1、《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8月26日发布)
2、《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
3、《关于坚决取缔制造贩卖假冒商品的通知》(省政府1985年7月29日发布)
4、《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5月27日发布)
5、《河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省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
6、《河南省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87年11月11日发布)
7、《河南省
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1988年10月29日发布)
8、《
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省政府1988年6月6日批准,省广播电视厅1988年6月13日发布)
9、《
河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1月16日发布)
10、《
河南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11、《
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12、《河南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91年1月7日发布)
13、《
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5月16日发布)
14、《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8月8日发布)
15、《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3月10日发布)
16、《
河南省罚款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7月2日发布)
17、《河南省关于优生保健的规定》(省政府1992年8月15日发布)
18、《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22日发布)
19、《
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2月7日发布)
附件二:修订省政府规章目录
1、《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省政府1984年6月15日发布)
第11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一句予以删除。
2、《
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
第13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5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建房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建造的住宅应依法予以拆除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1988年12月15日发布)
第15条“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15%以下的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的表述予以删除。
4、《河南省〈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88年12月27日发布)
第34条中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或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表述和(一)、(二)、(三)、(四)、(五)项内容予以删除。
5、《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第13条中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冻结帐户、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表述予以删除。
6、《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办法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7、《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2月25日发布)
第11条规定予以删除。
8、《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8月3日发布)
第43条中“没收非法所得”的表述予以删除。
9、《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1992年5月18日发布)
办法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10、《河南省〈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4日发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全部予以删除。
11、《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1993年11月27日发布)
第46条第(二)项内容予以删除。
12、《河南省〈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12月1日发布)
第20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二款内容予以删除。
13、《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6月6日发布)
行政处罚内容增加“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一句。
14、《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2月12日发布)
第25条罚款内容修改为“并可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26条对主办单位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7条第(一)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5、《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6月8日发布)
16、《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省政府1994年11月10日发布)
行政处罚中关于停业整顿的表述予以删除。
17、《河南省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12月19日发布)
第19条、20条中关于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的内容予以删除。第19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0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最后增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一句。
18、《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2月28日发布)
第30条修改为“非法收入上缴国库,并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9、《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1日发布)
第23条第一款中“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4条中“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省政府1995年10月19日发布)
第27条第一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规定,予以删除。
21、《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8日发布)
第25条第(二)项中涉及“非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删除。
22、《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1月11日发布)
第16条“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删除。
附三:删除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一律予以删除:
1、《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豫政(1980)14号)
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农田林网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0)24号)
3、《关于打击走私活动的通知》(豫政(1981)102号)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豫政(1982)66号)
5、《批转省计经委〈关于清理已占土地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5号)
6、《关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若干规定》(豫政(1986)1号)
7、《关于落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6)82号)
8、《关于加强花、纱、布宏观管理的通知》(豫政(1987)55号)
9、《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
10、《关于加强棉花、棉短绒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123号)
11、《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45号)
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89)44号)
1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2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1989年7月4日)
14、《关于加强焦炭生产、市场管理和供应工作的通知》(豫政(1990)15号)
15、《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工作的决定》(豫政(1991)39号)
16、《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联运市场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61号)
1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1992年8月5日)
18、《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87号)
19、《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办(1986)2号)
20、《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
21、《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对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
22、《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坚决取缔手工、假冒卷烟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43号)
2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关于在全省金融系统清查公款私存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3号)
24、《关于认真整顿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豫政办(1989)30号)
25、《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