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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平壤亚明照明合营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朝鲜合资设立朝鲜平壤亚明合营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5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平壤照明配件厂合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朝鲜平壤亚明照明合营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70万欧元(折合89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50万欧元(折合190万美元),中方以实物出资30万欧元(折合38万美元),占42.9%的股份;外方以实物及部分现金出资40万欧元(折合51万美元),占57.1%的股份。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合资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照明灯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七、该境外企业若发生改变在朝鲜的注册地或再投资于朝鲜境内其他地方的情况,须事先履行国内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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