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2006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年报表报送工作,全面掌握流通行业运行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送2006年《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企业2表)》和《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年报表(集团1表)》。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全国性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分部需报送年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无需报送年报。
二、请各地认真做好年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错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年报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