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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及时了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促进高危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调研范围
  山西、辽宁、江苏、上海、江西、山东、湖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等12个省(区、市)。
  二、督查调研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及全国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提高相关人员准入门槛情况。
  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培训〔2006〕257号),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投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农民工办理保险、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安全培训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7.安全培训机构特别是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安全培训机构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三、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
  1.人员组成。本次督查调研共分6个组,每组负责两个省(区、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人员、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培训骨干参加(详见附件1)。
  2.时间安排。督查调研安排在5月下旬,时间10天,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调研组与被检查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商定。
  四、督查调研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调研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或企业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介绍,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档案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本次督查调研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督查调研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采取针对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意见。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总结汇报,加强指导。督查调研结束后,各组要按省份形成督查调研报告,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好的经验及做法。
  五、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督查调研组组成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于5月15日前将参加督查调研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2.被督查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本次督查调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调研组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3.每个省(区、市)现场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总数不得少于10个,所选择的企业要有代表性,要突出重点地区,要注意摸清被检查企业农民工总数、占职工比例、文化程度、主要来源、组织渠道等情况。
  4.未列入本次督查调研范围的省(区、市),要依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各督查调研组和开展自查的省(区、市)请于6月2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提交督查调研报告(联系人:周刚林,联系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E-mail:liyh@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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