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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贵州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关于贵州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贵州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的变化,改进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中长期规划的科学性,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规划是落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我国经济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也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跨入新世纪后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研究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十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集思广益,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各个方面工作。各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一)“十五”规划是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共同的发展目标而奋斗的宏伟蓝图。各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充分集思广益,对今后的发展形成共识,使“十五”规划起到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励精图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共同目标而奋斗的作用。
  (二)“十五”规划是党和政府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施政纲领。“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十五”规划中政府主导型的规划,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清楚地阐明“十五”期间政府将为人民办哪些实事,完成各项任务的政策和措施,使“十五”规划起到坚定信心,激发斗志、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
  (三)“十五”规划是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政府的调控职能,指导各项经济工作的行动纲领、要通过对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的分析预测和展望,起到为市场主体决策提供参考,引导市场、调控市场的作用。同时,要在依靠市场、反映市场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中长期调控目标、战略方针、主要任务和政策方向,使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工作有所遵循,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二、“十五”规划的编制方法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进一步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改革统揽全局,在规划思想、规划内容、规划方法以及规划形式上要勇于探索,开拓创新。
  (一)在“十五”规划编制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增加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十五”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
  (二)在“十五”规划的研究中,要转变观念、更新思想。要充分考虑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提高竞争力放在重要位置;要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观念,对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中长期规划主要应发挥指导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战略。
  (三)在“十五”规划的内容上,要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要理清思路、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减少不必要的具体指标和项目。要重视所处省内外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等背景的分析判断;重视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和展望;突出影响深远、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政策措施;突出就业以及城乡、地区等社会结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突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各项改革以及扩大开放。
  (四)在“十五”规划的形式上,要大胆创新,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各地区、各部门的“十五”规划,在形式上要根据不同的用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形成多样化的文本,以适应政府工作和对外工作的需要。地(州、市)及县级规划,要按照通俗易懂的原则,形成简明扼要,面向大众的文本。

  三、“十五”规划的体系和编制原则
  “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是指“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草案的提出、衔接、审定及规划发布、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我省“十五”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一)省级“十五”规划纲要。
  省级“十五”规划纲要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是21世纪初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全省其他各类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省级“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须以省委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指示精神为依据,同时注意与国家、邻省“十五”规划纲要的衔接。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从市场需求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突出规划纲要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加强预测性和指导性;要坚持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要坚持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坚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考虑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提高开放水平;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口、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要合理布局生产力,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省级“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相关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目标具体,有鲜明的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重大建设项目及布局、必要的资金配置方案。
  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行业规划的编制要符合省级“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其他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并与国家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方向;创造行业内公平竞争、抑制垄断的发展环境,符合改革方向,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业规划应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依靠市场、反映市场、引导市场、调控市场;对确需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内容,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三)地区规划。
  本意见所称地区规划是指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十五”规划纲要(地级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以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县级规划)。地区“十五”规划的编制,要符合省级“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省级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要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

  四、“十五”规划编制程序与分工
  (一)省级“十五”规划纲要。
  省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计委具体负责起草省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计委就“十五”规划纲要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基本思路,并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部门等多方论证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思路,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汇报;并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修改完善,形成全省“十五”规划纲要思路。
  2.省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基本方向。省计委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经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并就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他经济综合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于2000年6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
  3.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指示精神,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与国家规划纲要、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在宏观经济指标、地区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等方面的协调、衔接,于2000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省委同意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除本意见所列重点专项规划外,拟编制的其他“十五”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具体程序是:
  1.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从不同角度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的发展环境和态势、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1999年11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分领域的规划思路,送省计委。
  2.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规划起草小组,在有关部门规划草案的基础上,起草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并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组织社会各界论证,于2000年6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1年3月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总体构想,需编制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名称(暂定名)及编制工作的分工是:
  (1)“十五”科教兴黔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编制。
  (2)“十五”开放带动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体改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招商引资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编制。
  (3)“十五”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地矿厅、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劳动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4)“十五”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及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5)“十五”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商务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6)“十五”贫困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计委、省扶贫办、省乡镇企业局、有关地县及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7)“十五”小城镇建设规划,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8)“十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交通厅、贵阳铁路分局、民航贵州省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9)“十五”能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省煤炭厅、省水电厅、省化工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0)“十五”“两烟一酒”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烟草公司、省轻纺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1)“十五”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化工厅、省煤炭厅、省地矿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2)“十五”有色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有色局、省地矿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3)“十五”建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材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14)“十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旅游局、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5)“十五”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绿产办、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16)“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水电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7)“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18)“十五”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19)“十五”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20)“十五”机械电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机械厅、省电子工业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三)行业规划。
  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省计委负责衔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于1999年11月前,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省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2.行业主管部门经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成行业规划草案。对确需衔接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6月前送省计委进行衔接。
  3.省计委就需要衔接的行业规划草案中有关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布局等,与有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并于2000年12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于2001年3月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地区规划。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十五”规划纲要,由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安顺地区、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十五”规划纲要,由地区行署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地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1999年11月前,要形成地级“十五”规划纲要思路送省计委;2000年6月前,要形成地级“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送省计委,与省级规划衔接。
  县级“十五”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级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十五”规划草案。

  五、“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均须送省计委备案并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讲解。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在省级“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进行调整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除涉及保密的资料外,应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单位有义务提供规划草案编制过程的阶段性成果或资料。
  省计委负责省级规划的归口管理,并对地级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的归口管理,并对县级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编制省级规划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地区规划所需经费,由各地、州、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十五”规划任务的分工,随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划入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本意见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十五”规划,以及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十五”规划纲要和县级人民政府以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十五”规划。另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省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计委
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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