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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修改《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自治县、特区)物价局、财政局: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407号)贯彻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精神,执行以来,对于我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以及《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审验等起到了统一、规范的作用,是遏制乱收费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定,对《贵州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黔价行事字(1998)407号)第十五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在《收费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中,收费单位发生的乱收费行为,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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