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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买卖、仿造或者转借《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及有关批准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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