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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改革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交通局,省道路运输局:
  去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石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和提高公路通行费标准等项价格改革措施,对公路客运企业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我省公路客运的质量和档次,鼓励客运企业适时淘汰和更新客运车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和公路运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价格水平。现将改革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
  1、放开部分客运价目定价权。小轿车、包车的客运价格下放给客运企业自行管理,具体价格由客运企业与租车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2、下放县乡公路和山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权限。山区公路和县以下公路客运价格下放给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管理,由各市根据省计委、交通厅制定的支线公路客运参考价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跨市对开的山区公路和乡间公路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所在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按同线、同车型、同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3、为了补偿短途客运过高的成本支出,对营运在干线公路上的客运车辆,凡起止距离在35公里以内的其基本运价在相应车型运价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安排。
  4、超豪华客车(即单车购进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客运车辆)运输价格暂委托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市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5、与京广、陇海铁路平行的公路客运价格(即107、310国道河南段沿线市、县,高速公路除外)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价格是否下浮由沿线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客运情况自主安排。跨市对开的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的市级物价、交通部门按以上规定协商确定。
  6、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在相应线路、车型运价基础上一律控制在20%以内,具体价格由营运企业或对开班车的双方协商确定,抄报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备案。在春运期间,若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速度影响较大时,经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可在上浮后的运价基础上再上浮20%,但行车恢复正常后应立即停止上浮。
  7、跨省对开班车的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营运企业按对等原则协商后报所在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同意后执行。营运区间在河南省境内跨两个及以上省辖市的需报省计委、交通厅备案后执行。
  二、适当简化客运分类,提高运价执行的可操作性。
  1、将购车价(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下同)在15万元及以下的客车定为普通客车,执行基本运价。
  2、将购车价在15万元至40万元(含)之间的客车定为中级客车,分大型(31座及以上)和中小型(30座以下)分别制定不同的运价。
  3、将购车价在40万元以上的客车定为高级客车,其中:40万元至80万元(含)的为高一级客车;80万元至120万元(含)的为高二级客车;120万元至160万元(含)的为高三级客车;16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为高四级客车。不同级别的高级客车分别制定不同的运价。
  4、卧铺客车按购车价划分客车等级,40万元以下的为一级,4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为二级,100万元以上的为三级。不同级别的卧铺客车分别制定不同的运价。
  5、高速公路客运价格暂按干线公路运价执行,待京珠、连霍高速公路河南段全线贯通后再另行制定。
  6、结合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取消夜班车运价价目。
  7、结合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取消普快客车运价价目,保留直达客车运价价目。
  三、调整公路客运价格。将全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提高1.7分,即由现行每人公里0.053元调整为0.07元。
  根据提高后的基本运价水平、客运价格分类和各价目之间的比价关系,调整后的客运价格如下表:
  河南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表
  算  普通客车  中级客车  高级客车  卧铺客车
  单  大  中  大  中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位  型  小  型  小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型  型
    里
  直达客车在相应线路车型运价基础上加成20%.干线公路上的短途客运(即
  起止距离在35公里以内的)在相应车型运价基础上加成20%.
  行包运价:除每位旅客免费10千克重量外,每千克运价为0.001元.
  四、运价调整后需明确的相关问题。
  1、由于此次调价是在综合考虑现行油价水平后而决定的,因此运价调整后,废止豫价重字(1992)39号文件,即废止每人公里加收0.004元燃油附加费的规定。
  2、客运经营者代征代交的客票附加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即每人公里0.01元,直接计入票价中。
  3、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交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即每人公里0.0005元,直接计入票价中。
  4、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付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仍按河南省物价局、交通厅豫交运(1999)1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收费标准调整为:高速公路每人公里代收0.05元,一般公路(中途经过收费站点的)每人公里代收0.025元,均直接计入票价。起止点涉及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的,其通行费应分段计算。个别运距短的一般公路(包括郑州黄河公路大桥),通行费收不抵支的,由所在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据实核定通行费代收标准。
  5、公路客运实行明码标价。为了便于乘客的监督,各营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处悬挂梯形票价表。梯形票价表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统一制做,按成本价向营运单位或车主收取。
  五、各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运价调整后的水平和相关问题的规定重新核定营运班线票价表。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0.5元,客票价格尾数保留到0.5元,尾数取舍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六、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各省辖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力度,杜绝侵犯乘客利益现象的发生,制止各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公路客运价格秩序。
  七、建立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运价协调机制。为了及时解决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的价格矛盾,经研究决定设立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运价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厅路政运管处负责,有关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主管运价的负责同志参加。协调机构只处理与客运价格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价格争议,在一般情况下不干预营运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八、本通知自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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