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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示实行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鲁国税所[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示实行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报告》的批复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鲁国税所[1999]98号山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示实行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报告》(鲁国信[1999]20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规定,你公司199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比1998年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增长的数额,其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部分,准予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再2000年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你公司每年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应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按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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