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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103号)的决定,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规格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仰鹏同志任召集人,钟展南、欧阳志鸿、苏耀光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宏城、翁镇希、刘远珍、李楚平同志,以及市府办、市国资委、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监察局、中级法院、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非固定成员单位视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李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各派1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议题
  (一)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方针,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汕头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我市市属国企改革的思路和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属国企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制资金缺口、土地处置、破产清偿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事项
  1、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1)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改制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改制方案;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改制方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3)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不需要地方财政核免企业所欠债项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
  2、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和核销100万元以上的请示事项。
  3、审查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协议、合同等文稿。
  三、会务工作
  (一)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协调的会议材料,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承办单位于会前送达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
  (二)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稿由市国资委起草并呈报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制发。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以正式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制文。
  (四)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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