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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东股份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远东股份未在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6.1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远东股份董事李晓卫、林晓滨、林旭辉、缪柏纯、应建德、王学保、叶德华、方峰、王和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远东股份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远东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远东股份董事李晓卫、林晓滨、林旭辉、缪柏纯、应建德、王学保,独立董事叶德华、方峰、王和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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