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当年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的部分退休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发放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原本市企业职工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在“三线”企业退休(退职)、现已回宁定居并取得南京市户籍,其退休(退职)待遇低于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生活困难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低于本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不足50元的,补足至本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
2、大病、重病医疗补贴。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10%予以补贴,但每人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申报办法
1、由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三线”企业的退休(职)证件;
(2)退休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支付其上年度12月份养老金水平证明;
(3)本市原企业出具的支援“三线”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定居南京的户籍证明。
2、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以上材料初审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领取办法
1、生活困难补贴。从批准的次月起,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逐月领取。未按时领取当月补贴的视为主动放弃。
2、大病、重病医疗补贴。由本人携带医疗保险参保地的结算清单及相关证明,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五、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贴和大病、重病医疗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内安排。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