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行政纪律,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以下禁令:
一、严禁违规决策。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作出决策。
二、严禁有令不行。不准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严禁违规用人。不准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
四、严禁滥用职权。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五、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收受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六、严禁推诿拖拉。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
七、严禁失职渎职。不准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
八、严禁知情不报。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九、严禁滥用资金。不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不准乱投资、乱发放、乱使用、挥霍浪费。
十、严禁规避招标。不准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以分拆、隐瞒项目真实性质等方式规避招标。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先行停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