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聊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你们四局《关于要求审定我市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单位的请示》(聊财综字(1999)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年第101次省长办分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市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1家,旅行社5家,旅游车船公司1家,旅游景点、景区8处(名单附后)为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单位,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市应按本批复核准的征收范围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
附件: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名单
聊城市:
序号 征收对象 序号 征收对象
一.旅游企业 (三)旅行社
(一)旅游涉外宾馆(饭店) 13 阳谷县旅行社
1 东昌宾馆 14 新世界旅行社
2 东阿宾馆 15 鲁华旅行社
3 大地宾馆 16 假日旅行社
4 钓鱼台宾馆 17 中苑旅行社
5 光岳宾馆 二.旅游景区.景点
6 中苑大酒店 18 东昌湖风景区
7 金阳宾馆 19 光岳楼
8 高唐洲宾馆 20 山陕会馆
9 富苑大酒店 21 海源阁
10 阳谷宾馆 22 景阳岗旅游区
11 阳谷东方大酒店 23 狮子楼
(二)旅游车船公司 24 曹植墓
12 聊城汽运总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25 聊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