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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聊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你们四局《关于要求审定我市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单位的请示》(聊财综字(1999)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年第101次省长办分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市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1家,旅行社5家,旅游车船公司1家,旅游景点、景区8处(名单附后)为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单位,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市应按本批复核准的征收范围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
附件: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名单
  聊城市:
  序号  征收对象  序号  征收对象
  一.旅游企业  (三)旅行社
  (一)旅游涉外宾馆(饭店)  13  阳谷县旅行社
  1  东昌宾馆  14  新世界旅行社
  2  东阿宾馆  15  鲁华旅行社
  3  大地宾馆  16  假日旅行社
  4  钓鱼台宾馆  17  中苑旅行社
  5  光岳宾馆  二.旅游景区.景点
  6  中苑大酒店  18  东昌湖风景区
  7  金阳宾馆  19  光岳楼
  8  高唐洲宾馆  20  山陕会馆
  9  富苑大酒店  21  海源阁
  10  阳谷宾馆  22  景阳岗旅游区
  11  阳谷东方大酒店  23  狮子楼
  (二)旅游车船公司  24  曹植墓
  12  聊城汽运总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25  聊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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