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第十条“行政许可时限”增加: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际快递业务)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不含商务部未授权审批的经营商品和经营方式)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第十条“行政许可时限”增加: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不含商务部未授权审批的经营商品和经营方式)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本决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20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