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文化部《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分管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
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为政策法规处、文化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以及由文物管理处、博物馆处、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等处室联合组建的南京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队。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和各区县文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
(三)受理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行政复议案件;
(四)承担本机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错案的纠正,配合相关处室对行政处罚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六)负责本机关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复核;
(七)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送和备案。
(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宣传、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处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娱乐场所审核、电影放映许可;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境内外艺术表演团体在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
(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 南京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化市场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和协调区县文化局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五)保护合法经营,繁荣文化市场;
(六)对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七)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南京市文物行政执法队,成员由各区县文化局、局文物管理处、博物馆处、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各派1名同志共同组成,由1名处长担任队长,其办公室设在文物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南京市文物行政执法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文化局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正确实施;
(二)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自觉规范下列行为:
(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制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职权。一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南京市文化局或南京市文物局作出。
(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实体合法的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现行的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
(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四)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考核、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六)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不当场收缴,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
(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实认真作出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都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章 配套制度
第一节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报主管局长和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会同相关处室负责调查、取证、确认,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
(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办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
(一)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处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处室或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责任处室或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主管局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预先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
第二十九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三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格次。
前款规定的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室)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先行自查自评,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将本处室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送纪委(监察室)。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共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格次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
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节 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的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责任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三)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处、文物管理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六)艺术处(对外文化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担负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文化团(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其他各处室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专项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不得少于30小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15天,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40小时。
本机关全体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各自的学法用法笔记。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文物保护法》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会同各区县文化局,举办全市性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责任分工如下:
(一)由博物馆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协会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二)由文物管理处和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遗产日'、《
文物保护法》宣传周活动;
(三)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文物)系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四)由文化市场管理处和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市场专项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
(五)由政策法规处和社会文化处负责协助市司法局、金陵图书馆和部分各区县司法局、文化局和图书馆,办好'18'法律咨询广场;
(六)由社会文化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和有关处室,组织好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展示,开展法制文艺进社区(村镇)活动;
(七)由宣传教育处负责日常的文化(文物)法制新闻宣传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反映及不良社会影响,涉及处罚金额较大,对公民罚款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处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处室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由政策法规处依据市政府《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节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和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严格按照《
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归档和立卷工作,切实做到存档的法律文书齐全,文书书写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条 每年的一月份,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处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卷宗进行检查。
对评查过程发现有不齐全、不规范的卷宗和法律文书,要求行政执法处室予以补正。
检查结果由政策法规处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