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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所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五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五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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