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税局《关于煤气、电力、自来水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发[1995]44)文件精神,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定,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煤气、电力、自来水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煤气(含液化气)、电力、自来水部门,除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企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凡销售给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手续的必须附普通发票方可入帐。否则,不予报销和列支。
各市(县)区销售液化气、电、水,包括乡(镇)液化气销售液化气,农村电管站销售电力也要开具普通发票。
二、使用煤、电、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都应主动向销售部门索取普通发票,对销售部门开具的非普通发票的各种票据,用户有权拒付款。
三、销售煤、电、水使用的普通发票实行行业管理,由煤、电、水销售部门分别设计发票票样,报市国税局审批印制,按行业管理、发放、开具和保管。如发现发票违章问题,必须报主管国税局机关处理。
四、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其销售煤、电、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微机发票);不具备的,其销售煤、电、水一律开具手写式的普通发票。
五、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启用大连市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大连市煤气公司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原各部门自行印制的煤、电、水收费收据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底全部作废,如有违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电、水销售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销售部门使用、管理发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关于煤气、电力、自来水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5]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精神,现就我省煤气、自来水、供电部门销售煤气、自来水、电力使用普通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煤气、自来水、电力销售煤气、自来水、电力,除销售队一般纳税人企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均须开具普通发票。
二、有条件的煤气、自来水、供电销售部门,应使用微机普通发票;暂没有条件的,可使用手写式普通发票。
三、煤气、自来水、供电销售普通发票(手写或微机)式样,暂由各市国税局确定。省统一票样待定,请适当控制印制量。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