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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豁免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韩国龙、薛黎曦、信景国际有限公司、中国海淀集团有限公司、Starlex Limited因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Starlex Limited发行股份而增持7272万股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16.39%),合计持有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42.6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会同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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