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
刑法
第
二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成都市农业灌排设施保护条例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