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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广州演出的批复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外请[2007]3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宝星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7年5月17日到广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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