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各基层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四)
1、问:一品店、清酒、酒巴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休闲为主要目的,附带提供饮料、酒、食品的一品店、清吧、洒吧,比照音乐茶座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问:“娱乐业”税目中“游艺”活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游艺”活动的范围除了《税目注释》列举的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外,还包括电动车、碰碰车、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蹦极。除上述已列明之外的其他活动一律按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3、问:“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跨地域提供的劳务,其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
答: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市范围内跨地域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问:当事人双方经济合同已签定,且劳务已经发生,在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可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答:若该合同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有效的合同,应得收入方不放弃依合同应得的利益,该合同可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5、问:如何确定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出租方与承租方合同明确采取在租赁期内分次交款方式的,以合同明确的交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双方合同明确采取在终止租赁行为时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可在租赁行为发生至终止期间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双方合同明确采取在出租方将标的物的使用权移交承租方时一次性交款的,如在收款时已向对方开具发票,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对未开具发票的,可在租赁期内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6、问: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的缴税地点?
答: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除外)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7、问: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时间?
答: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到贷款利息或者取得索取利息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8、问:如何确定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贷款,城市商业银行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一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超过约定期限(含展期后)一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征收营业税。
9、问:电力线路铺架工程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电力线路铺架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0、问:下水道疏通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下水道疏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问:《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该项规定中“员工”范围标准是什么?
答:凡按规定在劳动用工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的人员可作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对待。
12、问:大连市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我市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13、问、广告业、旅游业费用如何扣除?
答:广告公司支付给广告发布者及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可凭对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在一个纳税期内(一个月),从其收入中扣减,以余额为营业额。对费用超出收入,不足抵减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期的收入中扣减。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违约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房款时,因购买者违约,依合同规定向购买者收取违约金,对这部分违约金应并入销售房款中,全额征收营业税。
15、问: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收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对物业管理企业因代收费用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额。
16、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用工费、资产占用费、办公费以及按比例或定额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
17、问:企业承包、租赁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或其他人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确定数额支付上述受聘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服务费的,应仍以该企业为纳税主体。对本企业雇员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其他人员或公司从该企业得到的收益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以招标等方式将整体或部分(车间、房屋、场地、柜台、设备)转由本企业雇员、其他个人或其他单位负责经营(以下简称经营人)。该企业未改变其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经营中仍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但经营人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经营成果属于经营人,同时按合同规定数额或者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该企业,不论合同规定为承包经营还是承租经营的,均以经营人为纳税主体。对该企业得到的收益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经营,如果承租人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则以承租人为纳税主体。对该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