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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等二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等二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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