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以及部党组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分为:
(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的核查和抽查,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六)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及归档。主要包括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调查基础资料归档;国家级调查成果的编写和出版等。
(七)指导各地土地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影像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八)负责调查成果的更新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日常变更维护;组织实施全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负责土地调查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工作等。
(九)组织制定二次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各地二次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十)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土地调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交办的相关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