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能认真履行职能,审核不细,把关不严,出现了为粮食加工企业、酒类生产企业违规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的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陈化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以下简称《21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维护和谐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
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是切实防止倒卖陈化粮、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流入口粮市场的重要环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各地应结合2007年度企业年检,认真开展陈化粮购买资格清理工作,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时,下列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意见。
(1)不符合生产规模、不具备仓储设施的;
(2)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但近三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
(3)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4)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5)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6)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
尚未开展资格清理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215号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4月30日前,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清理后的陈化粮购买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此后,陈化粮购买企业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进一步严格购买陈化粮程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考察,认真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认真审核考察意见和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后,由市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对于不符合生产规模和不具备仓储设施的、有陈化粮购买资格但近三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一律不得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
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使用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使用量。对于2006年已经购买过陈化粮的企业,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认真考察。出具建议购买数量时,必须认真考察其库存陈化粮的使用情况,对购买陈化粮后没有或仅少量加工的、库存陈化粮足够其半年使用量的企业,不得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对于尚有库存陈化粮但不够半年使用量的,在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时,要相应地减少其购买数量。
在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前,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企业的《购买陈化粮意见函》,对于无《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或发现有不应取得但取得《陈化粮购买意见函》的企业,一律不允许参加购买陈化粮。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映。
三、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和报送机制
陈化粮购买、使用及中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陈化粮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查办协作机制;陈化粮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陈化粮的案件,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四、认真落实陈化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本着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行为发生。凡是发现违规出具《陈化粮购买意见函》、对《陈化粮购买意见函》审核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凡发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次所有参加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料登记造册。在每次竞价销售结束后15日内,要将竞价销售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严肃查处陈化粮销售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或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流入口粮市场的行为,坚决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联系电话:(010)88650604、88650625
传 真:(010)68028456
电子邮箱:scs5604@163.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陈化粮购买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 |
年生产能力 (万吨) |
年陈化粮使用量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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