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内蒙古、吉林、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全面了解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工程“四到省”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我局决定对2006年天保工程实施情况(不含公益林和森林管护)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达的2006年天保工程任务和基本建设(国债)投资计划,各省分解下达的天保工程任务和基本建设(国债)投资计划,以及地方配套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下达的200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和各级地方财政分解下达的200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和地方配套资金计划。
(三)财政部印发的《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
(四)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林天发(2002)251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
(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二、核查内容和方法
(一)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1.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核查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人数、分流去向情况等。
2.混岗职工安置。核查混岗职工人数、实行一次性安置和其他安置情况。
3.政社性人员情况。核查公检法司、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
4.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核查在册职工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等。
5.职工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分别核查职工参加四项保险人数、缴费情况等。
6.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增减变化。核查2005、2006两个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
7.木材停伐减产和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核查国家年度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伐区设计、拨交手续、采伐证和运输证的审批手续等。
8.工程管理能力。核查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中心)机构建设、目标责任状签订情况、人员配备、工程组织与管理、制度建设、信息档案管理等。
9.资金管理和使用。核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计划、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二)核查方法。国家级核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省级复查抽取样本单位和工程任务的比例,应在保证其抽样调查精度的前提下,由各地自行确定和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核查工作,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核查工作的质量。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严把质量关。
(二)认真准备好材料和填报各类核查表格。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按照国家级核查要求及时提交复(自)查报告,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类核查表,确保提交的数字资料真实准确。
(三)资料要求。为保证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复查报告和县(局)自查报告。
2.本通知要求填报的各类核查表格。
3.上一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及资金(基本建设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4.省级编制的职工“四险”补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混岗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5.各项工程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会计报表。
6.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中央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计划、到位、实际完成情况,工程管理、资金管理的档案和账册,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国家级核查初步确定从6月初开始,分3批进行:
第一批:海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第二批:吉林、新疆,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批: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具体时间由我局天保中心另行通知。请各地根据国家级核查时间提前完成省级复查工作,并将省级复查汇总结果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天保工程核查表(表1一17)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