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沪高经上字第3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则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二、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一经认定,赔偿数额应包括货损货差本额及其利息。
此复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天津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第17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解决交通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的通知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善后工作的通知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5年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施调度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