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的管理职能。
(二)将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及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由旅游协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职能下放给地、州、市旅游局。
(四)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国内外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州、市的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度假区的旅游设施建设;审查、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审批和指导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和复核;组织和指导旅游定点工作;审核、申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六)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政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我省旅游行业派驻境外的机构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参与旅游交通的协调工作,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创建优秀旅游城市(镇)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会务、文秘、档案、信息、督办、信访、保密、公产、微机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旅游业法制建设和旅游体制改革。
(三)市场开发处。
拟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贵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组织实施国内外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客源市场信息调研及对策研究;管理旅游行业的涉外事务;负责与海外旅游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及日常外事联络工作;管理旅游驻外机构;指导省旅游新闻中心的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组织、指导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拟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申报、审批和指导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审查、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负责旅游项目库的建设和重点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监督检查;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专项资金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导旅游业的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五)质量规范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审核、申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并进行业务指导;申报。审批和指导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组织、指导旅游定点工作;承办旅行社在境外自主旅游团来华旅游的签证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参与旅游交通的协调工作,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组织指导旅游责任保险、旅游商品的生产和营销及旅游文娱,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镇)的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行业的人才交流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驻外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省旅游培训中心的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筑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3名。
四、人员编制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中心”领导职数1名。
六、其他事项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级),单列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