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省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工作规则和管理目标;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综合管理全省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全省六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组织和协调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八)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省公安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
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六)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八)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内业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二)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四)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省煤炭工业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接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全省煤矿企业执行《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实施监察;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监察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情况,要及时严肃处理;
(六)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省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结案批复。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贵阳铁路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局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保障所辖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道口的技术条件符合铁路与公路现行的技术标准;
(三)负责组织铁路道口和列车运行区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铁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铁路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的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省旅游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及团体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农机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总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省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在黔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汇总整理。
二、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等。
三、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或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省安委办每月15日前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报信息,分别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全省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省安委办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报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内新闻单位公开报道。
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死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不含100万元);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含1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出;
(二)发生死亡、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煤矿重特大事故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四)道路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火灾重特大事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五)水上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六)铁路路外发生重特大事故,由贵阳铁路分局上报铁道部,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七)死亡和重大事故由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故中社会影响大的,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监察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五、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省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一、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及所属部门(行业)。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业)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委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应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对被督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应下达督查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出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结论,提出督查建议。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通告》中关于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
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责任:
1.地、州、市一年内特大事故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又发生特大事故的;
2.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5%以上的;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4.县(市、区)发生特大事故和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6.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地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省、地、县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涉及责任金缴纳和经济处罚的,由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应在3个月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
七、凡被省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授奖、晋级、升职。
八、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各地、州、市、各部门(行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备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省安委会成员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省安委会主任确定。会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内容:听取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每季度全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部署全省安全生产方面重大活动;研究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省安委办负责。
二、省安委办各专业办公室成员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各专业办主任主持。会议内容:通报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省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各专业办公室成员、省安委办工作人员。
三、各地、州、市安委办主任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省安委办组织。会议内容:听取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省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各地、州、市安委办主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