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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船舶建造厂的标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 修改标志

  根据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内并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标志式样,修改经第16/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的船舶建造厂的标志。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船舶建造厂标志特征的描述:

  外框边:金色花纹

  底色:深海蓝色

  船体:金色花纹

  锚孔:深海蓝色

  锚链:金棕色

  名牌部分的锚:黑色

  中文字:黑色、标楷体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体

  名牌底色:金色花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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