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核准驾驶执照新式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载于本行政命令附件并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驾驶执照新式样。

第二条 现有驾驶执照的有效性

现有的驾驶执照仍然有效,直至有关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三条 国际驾驶执照

根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民政总署为具有资格签发国际驾驶执照的实体。

第四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78/99/M号训令。

第五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