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财政( 经费来源)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曲艺会联合总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2006。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一条 中文:澳门曲艺会联合总会(简称 :澳门曲艺总会)。
第二条 葡文:Unio Geral das Associaes de ópera Chinesa de Macau。
第三条 地址:澳门提督马路 55 号永宝阁一楼 C 座。经会员大会批准,会址可迁至澳门任何地方。
第四条 本会属非牟利团体,宗旨为:
1. 宏扬传统戏剧、曲艺文化,推动本澳音乐不同层次,多形式的演出活动,提高歌唱演出技巧,丰富民间文艺生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社群。
2. 通过互访及合作的活动,加强本澳与邻近地区文化社团之联系交流合作,共同推广粤剧、曲艺、音乐的艺术文化。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凡本澳曲艺会,音乐、艺术社团,粤剧演出者,曲艺唱家,音乐、艺术歌手,音乐作曲、填词、编曲人,赞同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核对资格通过方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得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 批评及建议之权。
3. 享受本会所办之文教、福利、康乐等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维护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3. 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名誉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如下:
1. 制定或修改会章。
2. 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工作计划。
4. 审查及批准理、监事会工作报告。
5. 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及秘书(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则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会务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最少七人,单数成员组成,互选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 处理日常会务。
其职权如下 :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 审查及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 依章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监事,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互选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等组成。其职权如下:
1. 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审查本会账目,核对本会财产。
3. 对有关年报及账目编制年度报告呈交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得按实际需要由理事会选聘社会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顾问。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举行,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有五分一会员联署请求时,得召开特别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不少于二分一之会员组成,但到开会时 ,出席者少于法定人数,大会须延迟半小时,届时出席人数可视为符合法定人数,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财政(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1. 会员入会费及每年年费。
2. 会员及热心人士之捐赠或其它收益。
3. 接受政府资助。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会设内部规章,规范理事会辖下的各部组织、行政管理及财务运作细则等事项,有关条文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之会章若有任何疑问发生,而没有适当之资料参考时,则以理事会之决定为最高准则。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