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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邮政局组织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邮政局之职责

于由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21/2000号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邮政局组织规章》第二条第一款内增加 j)项和l)项如下:

“ j)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l)管理通讯博物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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