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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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