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