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设施标准及奖助办法第十条规定,主管机关对已设立或筹设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给予奖助:
(一)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其它相关服务绩效良好者。
(二)所提服务计划符合实际需求者。
二、目的
为结合民间资源,鼓励设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以扩大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促进其就业。
三、奖助对象
已完成设立或申请筹设(或筹设中)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
四、奖助项目
(一)设施部分:
应属于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设施标准及奖助办法所列相关设施。
(二)设备部分:应属于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新增设、调整职类所需、现有职类汰旧换新所需或办理职业训练补充设备。
五、奖助金额
本局以当年度预算情形及审查结果决定奖助额度,每年每单位最高以奖助新台币四十万元为原则,但有对等以上自筹款者以新台币六十万元为限。
六、申请方式
(一)每年度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视实际需要通案发函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转知辖区内符合奖助对象,得向本局提出申请。
(二)由本局通案发函相关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得依需求向本局提出申请。
(三)符合奖助对象者,亦得径向本局提出申请。
七、申请单位应备文件(一式二份,请依序装订成册)
(一)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应请检附设立证书影本;已申请筹设(或筹设中)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除应检附设立证书影本外,并应请检附可供认定之已申请或筹设中证明文件(如受理单位出具之公函证明)。
(二)申请奖助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各项:
1.申请表(如附表)。
2.机构业务概况及发展报告(已申请筹设或筹设中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请说明筹设计划及进度)。
3.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成果报告。
4.所申请奖助之设备(设施)用途与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关联报告。
5.其它规定之文件(如附应备文件一览表)。
八、奖助原则
(一)申请单位应组织健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新开发或调整职类具有创意及就业市场需求者。
2.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绩效良好者。
3.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辅导结训学员之就业率良好者。
4.因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致设备(设施)损坏不堪使用者。
5.能筹措对等以上奖助款者,优先奖助。
6.其它经本局认定有奖助之必要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请:
1.非属本要点三所列奖助对象者。
2.以「已申请筹设(或筹设中)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之资格提出申请,未能筹措所申请设备(设施)奖助计划之对等以上配合款者。
3.所申请设备(设施)奖助计划,逾越机构登记设立之设施规模标准,或非属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者。
4.同一年度已向其它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相关性质之计划或已接受相关性质之奖助。
5.曾接受本局奖助购置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设备(设施),除不可归责因素外,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未逾三年者。
九、审查程序
由本局初审各单位所提申请补助案后,再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得由本局成立评估小组。
十、财务处理
(一)接受奖助单位应依核定奖助之设备(设施)项目、规格及数量透过政府指定之共同供应契约系统办理采购,如须变更,应先报经本局核备;如所需项目未能自该系统取得者,则依采购法之相关规定办理是项采购。
(二)接受奖助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所需设备(设施)之采购,并于完成验收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附原始支出凭证、财产增加单及成果报告函送本局办理拨款及核销事宜。
(三)接受奖助单位应将所奖助购置之设备(设施)列帐管理,并于所购设备(设施)明显处标明「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奖助」字样。
(四)接受奖助单位之实际配合款较原核定自筹款金额减少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本局得视其情形,要求其全额或按比例缴回奖助款项,并停止受理申请一年;必要时并依法令予以处分。
十一、督导
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
十二、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