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规范各级学校学生学年学期假期,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学校以每年八月一日为学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学年之终。其情形特殊,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得调整之。
第3条 一学年分为二学期,分别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为一学期。
第4条 各级学校暑假、寒假日数及起讫日期,依下列之规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为限(起七月一日,讫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讫二月十日)。
第5条 各级学校对于国定纪念日之放假及举行纪念办法,依中央之规定办理。
第6条 各级学校对于本校纪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过一日。
第7条 各级学校应于寒假或暑假期满之翌日,一律开学办理注册等手续,并正式上课。
第8条 第四条所列各种假期起讫日期,各级学校不得任意变更。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调整,其调整方式如下:
一、大专校院:基于教学需要得酌予调整,并应报本部备查。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气候或其它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酌予调整。
三、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依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调整后之日期调整之。
第9条 幼儿园之学年学期假期得比照国民小学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