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10月25日修正
第1条 本准则依银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银行年报之记载事项,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全部刊入,并得参照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八号银行财务报表之揭露规定内容记载,并编制目录及页次。如无应列内容或经财政部核准得予省略者,则在该项之后加注「无」或「略」。
年报应行记载事项重复者,得仅于一处记载,他处则注明参阅之页次。
第3条 年报编制之基本原则如下:
一、年报所载事项应具有时效性,并不得有虚伪或隐匿情事。
二、年报宜力求翔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善用统计图表、流程图或其它图表,必要时得以中、外文对照方式刊载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第4条 年报之封面,应刊载银行名称、年份及刊印日期。
第5条 年报之封里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发言人姓名、职称及联络电话。
二、总行(公司)及国内外分支机构之地址及电话。
三、股票过户机构之名称、地址及电话。
四、信用评等机构之名称、地址及电话。
五、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
六、银行网址。
第6条 年报之封底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印鉴。
二、银行负责人之签章。
第7条 年报编制内容应包括致股东报告书、银行概况、营运概况、营业及资金运用计画、财务概况及特别记载事项。
第8条 致股东报告书应包含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及本年度营业计画概要。
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应就上年度营业计画实施成果、预算执行情形、财务收支及获利能力分析、研究发展状况等予以检讨,作成报告。
本年度营业计画概要应说明当年度之经营方针、营业目标及重要之经营政策。
第9条 银行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简介。
二、银行组织。
(一)组织系统图。
(二)董事、监察人及主要经理人之姓名、主要经(学)历、选(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董事、监察人属法人股东代表者,应注明法人股东名称及该法人之股东股权比例达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权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名称。
三、资本及股份(含特别股)、金融债券(含海外金融债券)及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之发行情形。
第10条 营运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内容:列明营业项目之主要内容、营业比重及未来计画开发之新金融商品。
二、市场及业务概况:分析金融市场未来之供需状况、营业目标、发展远景之有利与不利因素,以及最近二年度存款(信托资金)、授信、投资、外汇、买卖票券及承销商业本票等金额。
三、从业员工:最近二年度从业员工人数,平均服务年资、平均年龄及学历分布比率。
四、劳资关系: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劳资纠纷所遭受之损失,并揭露目前与未来可能发生之估计金额及因应措施。
五、固定资产及其它不动产:列明取得成本达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一或新台币五千万以上之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其使用情形、设定担保及权利受限制之其它情事,以及最近二年度交易价格达前开揭露标准之重大资产买卖情形,包括交易价格、处分损益、相对买方或卖方及与银行之关系。
六、转投资事业:列明转投资事业名称、所营事业、投资成本、帐面价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权净值、会计处理方法、最近年度帐列投资损益、配发之现金股利、该转投资事业持有该银行之股份数额,以及子公司取得及处分该银行股票之情形。
七、风险管理:叙明风险管理政策、评估控制风险之方法,以及各类风险之暴险状况,至少应包括信用风险集中度、逾期放款金额、利率敏感性信息、外汇风险集中状况、资产与负债之到期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八、重要契约: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续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足以影响存款人或股东权益之重要契约之当事人、主要内容、限制条款及契约起讫日期。
九、诉讼或非讼事件:列明银行与其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持股比例达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东及从属公司最近二年度已判决确定或目前尚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存款人或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截至目前之处理情形。
第11条 营业及资金运用计画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本年度经营计画:按主要金融业务别列示本年度之经营计画。
二、本年度处分或取得不动产或长期投资计画:预计将于本年度处分或取得不动产或长期投资,其相关交易内容及预计处分损益。
三、研究与发展: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及其成果,并略述未来研究发展计画。
四、资金运用计画:
(一)本年度拟扩充业务、购并其它金融机构或转投资其它公司、扩建或新建固定资产之计画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概算及可能产生之效益。
(二)前次现金增资、发行金融债券计画、前各次现金增资或发行金融债券计画尚未完成及最近二年度资金运用计画预计效益尚未显现者之分析。
第12条 财务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最近五年度简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应注明会计师姓名及其查核意见。
二、最近五年度财务分析: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财务结构
1 负债占资产比率。
2 存款占净值比率。
3 固定资产占净值比率。
(二)偿债能力:流动准备比率。
(三)经营能力:
1 存放比率。
2 逾放比率。
3 总资产周转率。
4 员工平均营业收入。
5 员工平均获利额。
(四)获利能力:
1 资产报酬率。
2 股东权益报酬率。
3 纯益率。
4 每股盈余。
(五)现金流量:
1 现金流量比率。
2 现金流量允当比率。
3 现金再投资比率。
(六)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之比率。
(七)利害关系人担保授信总余额占授信总余额之比率。
三、最近二年度每股净值、盈余、股利及市价。
四、最近年度财务报告之监察人审查报告。
五、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含会计师查核报告、两年对照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或附表。
六、最近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七、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之检讨与分析。
第13条 特别记载事项:
一、关系企业相关资料:最近年度依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编制准则所编制之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
二、股利政策及执行状况:应揭露股利政策与最近二年度及本次股东会拟议之无偿配股对营业绩效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应揭露内部控制声明书。
四、最近二年度违法受处分及主要缺失与改善情形: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最近二年度负责人或职员因业务上犯罪经检察官起诉者。
(二)最近二年度违反银行法经处以罚锾者。
(三)最近二年度缺失经财政部严予纠正者。
(四)最近二年度因人员舞弊、重大偶发案件(抢夺强盗、重大窃盗、火灾、暴力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实依照金融机构安全维护注意要点之规定致发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个别或合计实际损失逾五千万元者,应揭露其性质及损失金额。
(五)其它经财政部指定应予揭露之事项。
五、重要决议:应揭露最近二年度股东常会及临时会之重要决议事项。
六、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
第14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