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由法定代表人与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和落实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奖惩,奖惩与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挂钩。
二、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定额1万元向本企业缴纳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用其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上缴的资产风险保证金对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该企业的工资基金;同时由国家电力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2万元至4.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其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扣减资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同时按相同比例扣减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扣减部分列作本企业工资基金。
第七条 对实行(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奖惩,按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协行。
三、资产经营考核评分与奖惩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建立资产经营考核评分制度,根据被考核企业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其综合得分。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综合评分表
┌────┬───┬────┬────┬─────┬─────┬───┬────┐
│ 项目 │标准分│ 上限 │ 下限 │指标下达数│实际完成数│奖扣分│单项得分│
├────┼───┼────┼────┼─────┼─────┼───┼────┤
│ 增值率 │ 25 │37.5│12.5│ │ │ │ │
├────┼───┼────┼────┼─────┼─────┼───┼────┤
│投资收益│ 15 │22.5│ 7.5 │ │ │ │ │
├────┼───┼────┼────┼─────┼─────┼───┼────┤
│不良资产│ 15 │22.5│ 7.5 │ │ │ │ │
├────┼───┼────┼────┼─────┼─────┼───┼────┤
│ 负债率 │ 20 │ 30 │ 10 │ │ │ │ │
├────┼───┼────┼────┼─────┼─────┼───┼────┤
│利润总额│ 25 │37.5│12.5│ │ │ │ │
└────┴───┴────┴────┴─────┴─────┴───┴────┘
表中有关项目说明:
1、上限:指考核单项可得的最高分值,为标准分的1.5倍;
2、下限:指考核单项时可评的最低分值,为标准分的0.5倍;
3、指标下达数:指国家电力公司每年核定下达的考核指标数;
4、指标实际完成数:指被考核企业实际完成的指标;
5、奖扣分:指实际完成情况与指标下达数的差异应奖、扣的分值。
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实际完成数-指标下达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1)
投资收益率和利润总额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实际完成数-指标下达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 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 投资收益率=利润总额÷国家电力公司出资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下达数-指标实际完成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
6、综合得分等于各单项得分之和。
第九条 被考核企业综合评分超过100分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照以扣补奖、总量平衡的原则对其进行奖励。
被奖励企业奖励资金金额=(被奖励企业综合得分-100分)÷(所有被奖励企业综合得分合计-被奖励企业个数×100分)×国家电力公司收缴的未完成考核指标企业的风险保证金总额。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都超完成考核指标时,只对其法定代表人奖励,不对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资金计算方法是:
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20000元+(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100分)×500元
第十二条 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未达到100分的,扣减企业风险保证金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抵押金。具体扣减比例如下:
扣减比例=(100-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2%(即得50分时全部扣减)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为100分的企业,对其风险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不扣不奖。 四、考评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时,按照“逐级上报,审后兑现”的原则,由各个被考核企业根据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填报资产经营考核综合评分表,经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兑现。
第十五条 被考核企业需要缴纳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的,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星期内将应缴部分一次足额上缴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将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考核结果列入其人事档案,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