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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福利、校办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少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征收入库,以后不得再退还给企业。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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