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10月30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收容教养孤苦无依儿童,设特北区、中区、南区儿童之家(以下简称各儿童之家)。
第3条 各儿童之家收容之儿童,以初生至未满十二岁者为限,但超过收容年龄者,如有特殊情形,继续收容之。儿童之家收容办法另定之。
第4条 各儿童之家掌理下列事项:
一、社会工作课:收容业务、儿童保护与出养、家庭调查、个案登记及管理、就学、就业、咨询工作、社会连系及志愿服务等事项。
二、保育课:儿童保育与生活辅导、心理辅导、课业辅导及提供文康、才艺等事项。
三、卫生保健课:保健、环境卫生与卫生教育、预防注射及医疗复建等事项。
四、行政课:研考、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庶务、采购、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工友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之事项。
第5条 各儿童之家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长之命,综理家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6条 各儿童之家置秘书、课长、社会工作员、辅导员、课员、保育员、办事员、助理保育员及书记。
各儿童之家置护理师、护士。
第7条 各儿童之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各儿童之家置会计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10条 各儿童之家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儿童之家订定,报本部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